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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新法规:强调治安

1998-09-1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是兆新 通讯员 杜 军 我有话说

近日,记者就新《规定》内容,采访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有关负责人。

公交分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将原来的出租汽车“治安备案”改为“治安登记”。使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登记不能运营,还要受到处罚。因此,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而办理登记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新《规定》还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治安保卫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建立健全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要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第二,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第三,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针对当前出租汽车司机的实际情况,新《规定》对出租汽车司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了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二是运营时应当携带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三是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四是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五是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必须到本企业、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属派出所进行登记。六是规定了出租汽车司机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后应及时归还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规定》还对在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等处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做明确规定,要求这些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好出租汽车营业站的治安秩序。

同时,新《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处罚的范围、种类、幅度上都做了新的规定。如企业经营者不认真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单独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出租汽车司机违反规定,可责令其停止运营,参加治安培训,还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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